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拆迁许可: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程序: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如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补偿:拆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安置:拆迁安置通常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住房安排。这可能包括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或者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拆迁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需要对旧的建筑进行拆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规定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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